日前,教育部核准發佈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南開大學、浙江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等9所高校章程。相關的章程內容引人關註。例如,北大依據新的章程首次創設了監察委員會,清華大學的新章程中規定校長不能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等內容都引發了一定的熱議。
  在教育部核准此次9所高校章程前,去年9月已經首次核准了包括中國人民大學在內的另外6所高校章程。而之所以各大高校開始陸續推出自己的章程,想來與上世紀90年代以來興起的“去行政化”呼聲是分不開的。此外,更為直接的因素在於,2011年11月和2014年的1月,教育部分別簽發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第31號教育令)、《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第35號教育令)兩部規章。所以,包括北大清華在內的各大高校紛紛開始建章立制,也是基於上述政策空間的拓展。
  借北大清華兩所學校的章程內容進行探討,不難發現,北大版的章程中“師生共治”成為其靈魂,清華版的章程中“學校自主”出現頻率極高。在1月頒佈的《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中,首次正式規定了“高等學校應當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並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為此,北大清華的學術委員會都以教授為主體,其中北大引入了任期一年的學術委員,並規定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5%,而清華則直接規定校長不得擔任委員,校長直接聘任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0%。
  對於行政化積弊叢生的高校而言,上述規定顯然有助於高校教授自主治校的實現。高校要自主辦學,要實現教授治校,一方面要處理學術委員會與行政機構直接的關係,另一方面也需要調和教育部(廳)與高校本身的關係。第31和35號教育部令,正是對上面兩種關係處理的回應:31號教育令賦予了高校學術委員會最高權力,將與學術相關的權限統合到學術委員會,明確了高校將以學術委員會為治理主體的規制;第35號教育令第五條則規定:高等學校的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以章程明確界定與學校的關係,明確學校的辦學方向與發展原則,落實舉辦者權利義務,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章程與規制陸續得到公佈,高校內部治理結構去行政化的步伐,也開始慢慢邁開。對於這一輪和風細雨式的高校改革,自然是有人抱以期待,有人予以不屑。期待者因為看到了學術委員會重歸原位,行政人士逐漸退出核心權力層;不屑者因為對學術委員會的生成機制存有疑問,所以對去行政化改革的徹底性持有懷疑。爭論永遠都會存在,兩種意見對於高校改革而言,也都有其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高校改革與其他領域的改革一樣,理論評判相對簡單,實際操作卻有千難萬阻。縱使高校自主的空間依舊有限,但在可操作的領域,只要嚴格按照高校章程來執行,學術的歸學術,行政的歸行政,行政為學術服務,學術成為高校治理的重心,中國大學就有可能不僅僅是在規模、硬件和論文數量上達到世界一流水準,而是在軟件、論文質量和精神氣質上攀上現代大學發展的高峰。  (原標題:[社論]高校建章立制,願“教授治校”早日實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e81vencn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