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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6月10日訊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發關於人民法院為企業兼併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要求,強化商事審判理念,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意見指出,要依法認定兼併重組行為的效力,促進資本合法有序流轉。 要嚴格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正確認定各類兼併重組合同的效力。結合當事人間交易方式和市場交易習慣,準確認定兼併重組中預約、意向協議、框架協議等的效力及強制執行力。要堅持促進交易進行,維護交易安全的商事審判理念,審慎認定企業估值調整協議、股份轉換協議等新類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簡單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要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維護契約精神,恰當認定兼併重組交易行為與政府行政審批的關係。要處理好公司外部行為與公司內部意思自治之間的關係。要嚴格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等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方面,對兼併重組中涉及的企業合併、分立、新股發行、重大資產變化等決議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對交叉持股表決方式、公司簡易合併等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的問題,應結合個案事實和行為結果,審慎確定行為效力。
  意見強調,樹立平等保護意識,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經濟積极參与企業兼併重組。非公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依法保障非公經濟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要統一適用法律規則,優化非公經濟投資的司法環境,促進公平、競爭、自由的市場環境形成。要積極配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的實施,推動非公經濟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提升非公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兼併重組的動力。要充分尊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反對各種形式的強制交易,最大限度地激發非公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
  意見表示,要正確適用公司資本法律規則,消除對出資行為的不當限制。要準確把握修改後的公司法中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精神,正確認識公司資本的作用與功能,支持企業正常合理的資金運用行為。要按照新修改的公司法有關放寬資本結構的精神審慎處理股東出資問題。職工持股會、企業工會等組織代為持有投資權益是目前部分企業資本結構中的特殊形態,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投資權益變動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協調好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間的利益關係。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要註重方便企業設立和發展,在企業資本數額設定、投資義務履行期限等方面要充分尊重投資者的約定和選擇,保障投資者順利搭建重組平臺。
  意見明確,促進融資方式的多元化,有效解決企業兼併重組的資金瓶頸。對於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作為兼併重組支付方式,要依法確認其效力。審慎處理髮行定向權證等衍生品作為支付方式問題。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兼併重組中股份定價機制改革,依法保障非上市公司兼併重組中的股份協商定價。要依法督促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增強市場主體投資信心,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要積極配合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履職。  (原標題:最高法:依法保障非上市公司兼併重組股份協商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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